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发布时间:2022-12-13 15:45:59 点击量:2937
               
	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内容: 
	请问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如需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频次与指标该怎么确定? 
	
	答复时间: 
	2021-02-08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自行监测频次、指标按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指南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的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本标准执行。
 
	
废气排放监测频次及主要监测指标:1、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下表执行。废气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步监测。 
	
 
2、无组织监测频次:除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外,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3、对于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②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③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